1、投標人未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tài);
2、投標人沒有被交通運輸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及同級別建設管理部門通報取消在全國投標資格且處于有效期內;
3、沒有被遼寧省交通廳、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及同級別建設管理部門取消遼寧省投標資格或禁止進入遼寧省公路建設市場且處于有效期內;
4、投標人在以往工程未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材料采購、工程分包款等,而受到省級有關部門的通報;
5、依據《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通知》(高檢會【2015】5號、《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guī)定》(2013年2月8日發(fā)布),投標人必須對投標人單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主備選項目經理進行行賄犯罪查詢,經查詢單位和個人在最近三年(投標人在報名成功后針對本招標項目開具,以檢察院出具告知函的日期為截止日、往前推算3個年度,如檢察院開具告知函的日期為2018年5月20日,則“近3年內”是指“2015年5月20日-2018年5月20日日”內)必須無行賄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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